【終極上訴】涉首宗藏膠索帶罪成判囚 地產經紀終院上訴得直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7/15 10:40

最後更新: 2022/07/15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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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刑完畢的地產經紀早前就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頒下判詞裁定上訴得直。(資料圖片)

【終極上訴】涉首宗藏膠索帶罪成判囚 地產經紀終院上訴得直

地產經紀於2019年區議會選舉當日,在維園被搜出身上管有48條膠索帶,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被判監5個半月,為首宗涉管有索帶而被定罪案件。已服刑完畢的地產經紀早前就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今(15日)頒下判詞裁定上訴得直,裁定涉案膠帶不屬條文涵蓋的工具,撤銷定罪。

上訴人陳俊傑被控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控罪指他於201911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膠索帶,上訴人已服刑完畢。

終院頒下判詞指出,本上訴涉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的正確詮釋。根據英文詮譯,「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任何手銬或指銬,任何攻擊性武器,或任何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2級罰款及監禁2年。」

原審裁判官裁定「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中的「非法用途」須與束縛人身、傷害人身或侵入住宅有關,而「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中的「非法用途」則可以是任何非法用途。裁判官最終裁定有關膠索帶可輕易串連一起,作束縛人身的用途,並裁定上訴人意圖將膠索帶綑綁路上被拆下來的鋼鐵圍欄或其他雜物,以組成大型組合用作武裝衝突或毆鬥傷人,或阻礙、阻塞道路交通,裁定上訴人罪成,判監5個半月。

上訴庭早前駁回有關定罪及刑期之上訴申請,裁定「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中的「非法用途」並不局限於任何特定用途,上訴爭議為兩者的涵蓋範圍。

終院指根據早期案例應用的同類原則,將「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詮釋為適合作非法侵入的工具。有關條例其後增加「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任何手銬或指銬」的新組別,惟條例中文與英文譯本有異,將條例中所描述的工具及物件重新分為兩個組別,以致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置於同一組別,令同類原則沒有應用的餘地,因這組工具及物件並沒有共同特性。

終院認為若就「非法用途」給予1個不受限制的詮釋,有違同類原則的解讀方法,使該條文列出特定工具及物件的做法變得多餘,有關詮釋亦令涵蓋範圍變得極其廣闊。

終院裁定「任何非法用途」須相應地受第17條所列出的3類工具或物件限制,若工具或物件屬束縛人身的類別,意圖須為將其用作束縛他人身體;若屬攻擊性武器,意圖則須為將其用作傷害或威脅傷害他人身體;若屬非法侵入的類別,意圖則須為將其用作獲取非法進入。

終院裁定涉案486英吋長的塑膠索帶不屬第17條的涵蓋範圍內,6英吋長的塑膠索帶不是為束縛人身而製造,不屬束縛人身工具的類別,不是攻擊性武器,亦不是適合作非法侵入的工具。因此,上訴人不應被定罪,裁定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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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